发布者:李凯季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7日 15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原告系从事快递配送人员,上海R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安徽宿州分公司为原告投保了被告公司旗下的配送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年3月16日18时32分许,原告发生交通事故。2022年3月17日,原告依据《配送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及《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快递配送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向被告提交理赔申请,但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进行理赔。于是,形成本案!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们分析研判了案情,经过和对方反复周旋协商,最终达成调解意见!对方也按约支付了赔偿款!
【相关法律文书】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陕0528民初1016号
原告:甲,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甲与被告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快递配送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65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附加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9886.9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从事快递配送人员,上海R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安徽宿州分公司为原告投保了被告公司旗下的配送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年3月16日18时32分许,案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沿明德门派出所内部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进入长安南路右转时,恰逢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沿长安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致原告倒地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原告将案外人贾锦涛、贾继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诉至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后经人民法院判决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承担60%的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178075.7 元,贾锦涛和贾继平赔偿原告鉴定费1641.6元,该赔偿数额并未足额偿付原告全部经济损失。2022年3月17日,原告依据《配送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及《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快递配送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向被告提交理赔申请,但被告回复原告只能赔付3767.05元。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快递配送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但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进行理赔。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愿于2024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赔偿款62626.94元;
二、原告甲自愿放弃其余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672元,减半收取836元,由原告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之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