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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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照样打赢官司!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7日 4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2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5000元、5000元。被告承诺几周后还清欠款。但截止原告起诉,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们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案子标的额虽然不大,但由于双方只有转账记录,没有打借条,因此从借贷关系来看,由于缺乏借贷合意,很有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后果。

我们立上案后,通过和被告协商,被告表示愿意还款,也和原告在微信上表示了还款意愿,案件本来是可以顺利调解的。但是,当法院要求被告调解签字时,被告却拒不配合,但是这不影响我们诉讼的顺利进行。由于对方之前表示承认欠款,也愿意偿还。这已经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了,因此民间借贷的条件已经满足。最终,法院对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予以确认并判令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

【相关法律文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113民初3558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2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5000元、5000元。被告承诺几周后还清欠款。但截止原告起诉,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19年12月30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5000元;2020年3月2日,原告再次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5000元。后原告通过微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承诺分期偿还,但截止本案庭审结束,被告仍然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10000元,双方虽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但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告还款,被告承诺向原告偿还。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本院对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对借款合同的还款时间未约定,原告可在给予被告合理的还款期限的情况下随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其对此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风险。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收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李凯季,现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中心会员,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3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