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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借条能打赢官司吗?能赢!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8日 3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2011年,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将现金交付给被告。2011年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收到原告现金10万元,并承诺按季付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权益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我们接受委托的时候,发现当事人只有借条,由于年代久远,当时给付的又是现金,根本无法证明是否将现金交付给被告。民间借贷为要式法律行为,既要求双方有借贷合意,又要求有资金交付的过程。由于当事人只有借条,无法证明是否把钱交付给被告。因此,我们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来规避这个败诉的风险。

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的焦点为:一、原告张X与被告李X是否具有真实有效的借贷法律关系;二、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一、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原告已向被告实际支付了借款。

庭审当中,李X明确承认了借条是自己亲笔所写的,因此,借条的真实性毋容置疑。但李X辩称,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没有实际收到过钱。代理人认为,李X的辩解不成立。理由如下:第一,如果没有实际借到过款项,为何要书写借条。第二,借条中明确包含“借到”字眼,“借到”的意思是已经实际收到涉案借款。也就是李X要对自己借条书写的内容负法律责任。

另外,由于出借的是现金,因此无法通过出示转账记录证明资金交付的过程,但是从庭审中的证人证言,以及庭后补充的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张X曾向李XX,李XX各借了三万,以及自己的年终奖4万,凑够了10万,然后向李X出借了10万。该事实有借条,证人证言,足以佐证。由于民间借贷的发生一般多来源于较为熟悉的人之间,因此具有极高的私密性,庭审当中,张X从自家亲戚筹集资金是具有相当的合理性的,而且大额的现金交付也不可能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因为这样有被盗被抢的风险,因此选择在自己家中交付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微信支付是2013年8月5日发布的,普及也需要一段时间,银行转账又较为繁琐,加之张X属于农村人,农村人一般都会认为现金比较安全,会选择现金交付。至于借款用途,债务人的本意可能是向债权人张X借钱然后再转借给保证人,但是由于张X与保证人不熟,因此张X将资金实际交付给债务人李X。至于债务人将资金如何处置,不影响张X与李X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因此,张X与李X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法律关系。

二、本案未过诉讼时效

因为借条中没有明确载明还款时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借款人可以随时主张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第一次债务人拒绝还款时开始起算,庭审当中,双方对第一次催要借款的时间各执一词,无法查证第一次催要的时间。因此,应认定诉讼时效起算点从张X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再者,即使无法查证第一次催要借款的时间,由于张X催要欠款是一直连续不断的,所以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中断状态。故本案当中,诉讼时效没有届满,原告张X并不当然丧失胜诉权。

最终,法官采纳了我们代理意见,本案大获全胜!

【相关法律文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112民初23300号

原告:张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陕西XX律师。

被告:李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与被告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将现金交付给被告。2011年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收到原告现金10万元,并承诺按季付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李X辩称,2011年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属实,但原告从未向被告实际交付过借款。被告认为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是李XX,既然李XX是借款人,就应该由李XX还本付息。2016年8月5日李XX去世,原告当时仅向被告提过一次称李XX去世,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此后原告再未向被告主张过债权,原告起诉称多次催告被告拒不偿还不符合事实。即使借款关系属实,被告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张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证人证言,对本院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2月27日,李X向原告张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落星张X现金100000元,按季清息。(息以2011年2月28日起计)借条下方有担保人李XX签名。”

庭审中,原告张X陈述,2011年2月初李X的爱人刘XX称李XX做房地产需要资金周转,让原告凑钱,原告同意后,双方约定2011年2月27日付款,原告当场将钱交给李X,李X过了一遍将钱交给李XX,借条上的字是李X写的。被告李X陈述,借条上的字全是其书写,李XX的名字也是其书写,李XX没有到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X提供李X签字确认的借条证明其与李X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李X主张其系代李XX向张X出具借条,其并未收到借款,双方无借贷关系。但李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出具借条的民事法律行为预见到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李X的抗辩不予采信,认定张X与李X就本案借款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关于诉讼时效,被告主张原告曾于2016年催要还款后,再未向其主张过债权。原告主张其多次向被告催要,双方均为口头陈述,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因案涉借条上并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随时主张还款,被告以诉讼时效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X借款本金10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X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李凯季,现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中心会员,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3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